关于我们

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婚姻家庭

起诉离婚庭前调解原则是什么

  婚姻自由,恋爱自由,这是当代人的恋爱和结婚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是正常合法的婚姻关系,其实都是受过法律的保护的。如果夫妻双方起诉离婚的话,我国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其实也是宁愿能够将夫妻双方调解好,也不愿意判决离婚。所以一般情况下都会进行庭前调解。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起诉离婚庭前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一、起诉离婚庭前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1、从自愿原则探索庭前调解程序

  自愿,即自己愿意而没有强迫地去做的。即所做出的选择是否自由,是否符合自身的决策导向。故在调解中,当事人的意志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所以在调解程序开始之时,人民法院首先阐述:“原告xx与被告xx某某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调解。”这样阐述说明一是本次调解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调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同意这次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这次调解。

  2、从合法原则探索庭前调解程序

  合法,即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调解中,合法不单单指实体合法,更重要的是调解程序本身的合法。关于实体方面的合法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案外人利益;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关于程序合法主要是调解组织本身及程序要合法,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这就说明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合法的。其次,在调解中的程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比如回避制度、当事人权利告知等等。故人民法院在告知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本次调解。”后,简易程序的可以这样阐述:“本案由审判员某某主持调解,书记员某某担任调解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采取普通程序的可以这样阐述:“本案由某某担任审判长与某某、某某组成合议庭,某某主持本次调解,书记员某某担任本次调解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可以告知当事人在本次调解中的权利义务。如当事人申请回避,直接可以换员进行。对于此处的探讨,笔者认为,因为调解并非诉讼必经程序,为解决矛盾,消除当事人的顾虑,申请回避的都需要换员调解。再次,以上程序话语进行完毕后,就可以让原告陈述诉求和理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就案件必须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如离婚案件中,必须举出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证明等。对于原告陈述诉求后,被告无任何意见全部同意的,人民法院还是需要就案件必须的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就需要查明的事情进行调查。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第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三、哪些情况法院一般不判离婚?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以上资料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起诉离婚庭前调解的原则是什么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庭前调解的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其实法院进行庭前调解,也是为了能够挽救当事人的婚姻。不过如果在婚姻生活当中确实存在明显过错,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话,那么法院也会尊重原告方的意见,判决离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