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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双方发生的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均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此不享有管辖权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产生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竞合的前提为双方是合同的当事人且合同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凡当事人约定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提交仲裁”,双方有关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均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此不享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是否为侵权责任纠纷,以及颍东农商行与工行浙江分行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一、关于本案是否为侵权责任纠纷问题。如何确定一个案件属于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主要根据颍东农商行主张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判断。本案中,2017222日颍东农商行提交的起诉状中注明的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17421日其向原审法院提交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时,并未改变合同纠纷案由。在迪瑞公司、工行浙江分行提出管辖权异议后,颍东农商行在关于管辖异议民事答辩状中提出,迪瑞公司、新浙公司、浦发银行合肥分行、工行浙江分行对颍东农商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颍东农商行选择提起侵权之诉。2017531日,原审法院询问颍东农商行主张的是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颍东农商行明确表示选择侵权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原审法院根据颍东农商行的选择和主张,准许本案变更案由为侵权纠纷并无不当。至于颍东农商行主张迪瑞公司、新浙公司、浦发银行合肥分行、工行浙江分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能否成立,须经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法院阶段不予理涉。


二、关于颍东农商行与工行浙江分行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产生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竞合的前提是双方是合同的当事人且合同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个性质不同、合同相对方不同的合同,其一是颍东农商行与浦发银行合肥分行之间的《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其二是浦发银行合肥分行与迪瑞公司、工行浙江分行之间的《2号基金合同》,其三是迪瑞公司与新浙公司之间的《票据资产受益权转让合同》。因此颍东农商行基于何合同对谁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直接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颍东农商行可以基于《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浦发银行合肥分行选择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在没有成为《2号基金合同》主体情况下,颍东农商行不能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择对迪瑞公司、工行浙江分行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但是颍东农商行在起诉状中陈述称,各方当事人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迪瑞公司、工行浙江分行知晓颍东农商行与浦发银行合肥分行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或者因为颍东农商行在起诉状中已披露其委托浦发银行合肥分行与迪瑞公司、工行浙江分行签订《2号基金合同》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2号基金合同》直接约束颍东农商行。因此,颍东农商行选择对迪瑞公司、工行浙江分行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由于《2号基金合同》约定:“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提交杭州金融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均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此不享有管辖权。本案中,颍东农商行向迪瑞公司、工行浙江分行主张侵权责任请求权而形成的纠纷应根据前述合同的约定,由杭州金融仲裁院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关于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的规定,应驳回颍东农商行对迪瑞公司、工行浙江分行提起的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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