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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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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中较高的风险往往是制约中小型企业进行融资活动的关键。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风险不仅仅与自身发展水平制约产生的风险,还往往会涉及到某些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常见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在中小企业融资类型中,最为常见也最为典型的融资方式是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融资。而企业在进行这两类融资时,可能会引发一些刑事法律风险。

  (一)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可能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风险在于,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民间融资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其一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先,我们来分析中小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容易触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个概念中,我们不难确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需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方法及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这几项构成要件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会引发集资诈骗罪。

  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无下列行为:(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8)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9)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等等。

  而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既包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也包括虽经批准,但经撤销后仍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才会引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一旦企业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将以集资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可能被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企业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企业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会被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我们来分析中小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又容易触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如以股息、红利的方式等,如果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时,企业就将被判处罚金,而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如果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就将引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一档次的量刑。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采用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企业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目的往往在于获得他人资金的使用权,供自己投资或者发放贷款,主观上具有返还的意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企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那么就会引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另外,是否实施诈骗手段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却是集资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企业虚构融资用途,以高回报率或高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那么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都要比集资诈骗罪低很多。这与两种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相匹配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之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另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无论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还是向相对固定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只要是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若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如果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

  (二)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向金融机构贷款仍然是当前我国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信用低、财务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少、经营活动不透明、财务信息不公开等问题,这些恰好与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反差,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审查监督时成本明显增加,由此导致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降低。为了减小自身的风险,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往往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标准和程序,以致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增加。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由此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可能会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出于非经营目的,如获得贷款后用于炒股、投资等方式牟取利益,采用提供或者使用虚假交易项目、证明文件、物权证明等市场交易事实或者虽然不是虚假事实,但对金融机构隐瞒贷款等使用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会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法律风险。这里的“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如果企业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将被判处罚金,而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旦损失达到了上述标准的五倍,构成特别重大损失,除了企业被判处罚金以外,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其次,如果中小企业出于转贷牟利的目的,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十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其行为就将构成高利转贷罪,并被处以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由于贷款诈骗罪不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从理论上说,公司、企业作为单位本身不会引发贷款诈骗罪的风险,但在贷款过程中,其同样可能面临因贷款所引发的其他刑事法律风险,合同诈骗罪就是其中的风险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就将引发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可能会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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