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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疫情防控“新十条”:必读6个劳动用工问答

2022年12月7日,《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下简称“新十条”)发布,对于防控措施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此情形下对于劳动用工产生了一些常见的疑难问题,笔者总结相关问题,观点如下:

一、员工阳性,如何支付治疗新冠期间工资?

答:曾看到一些文章的观点认为,在家隔离按病假工资支付,笔者不认可该种观点,也未见有相应的依据作为观点的支撑。我们认为,居家隔离也是隔离,隔离治疗期间就应当正常支付工资,这个不应有争议,新十条规定“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
又根据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感染者隔离,是政府的要求,具有强制性,只是可以选择居家隔离而已,是隔离就应正常支付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
二、员工新冠后遗症,需继续治疗,工资如何支付?
答:此情况下,按病假工资支付即可。
根据本文第一条中所引用的规则可知,只有在“隔离”治疗期间才需正常支付工资,隔离结束后仍需治疗的,则享受病假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三、员工家里有人阳性,员工居家隔离,工资如何支付?

答:还是全额支付。根据新十条的规定“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也即密接者也是政府要求的隔离,按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也是正常发放工资。

四、从减轻用工成本的角度看,无症状者、密接者,能否安排年休假?

答:我们认为,密接者及无症状者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但是,虽都具备被隔离的情形,但却都不属于需停工治疗者,此情形下单位可以安排远程办公,正常提供劳动,则按理也可以安排年休假。可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规定“对2月9日之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或仍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

当然,我们的这个观点想必会有较大的争议,因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表述“(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也即隔离者均需正常支付工资。

五、员工能否以单位有人曾感染阳性为由,主张单位不提供安全工作环境而拒绝出勤?

新十条明确“四是落实高风险区‘快封快解’。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此外,11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二十条”)中,也没有限制曾经感染的场所要限制复工,因而除非政府要求封控不得复工,否则员工均应正常出勤。

六、员工隐瞒感染事实出勤,导致用人单位疫情扩散,用人单位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

新冠具有强传染性,尤其是现时仍按甲类传染病应对,作为患病人员,应理解隐瞒患病情况而继续在单位场所出勤的,很大可能会导致疫情扩散,而一旦扩散,将可能会给其他员工带来人身损害,也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损失,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较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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