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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公司可以因员工办公室恋情开除员工吗

  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为了防止降低工作效率或者担心内部串通,都对公司办公室恋爱作了禁止性规定。都以开除员工为惩戒禁止办公室恋情,但是此类条款的设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

  一、案例导入:

  小雪2013年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IT公司,岗位是策划专员,负责公司宣传网页的设计,而小陈是该公司的一名软件开发程序员。小陈对小雪一见钟情,自小雪入职以来对她关爱有加,经过半年的时间,小雪和小陈走到了一起。

  但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公司禁止在职员工谈恋爱,一经发现必须有一人离开公司”。两人都知道有这样的规定,所以一直不敢公开关系,在公司小心翼翼地谈着“地下恋爱”。

  终究是纸包不住火,2016年年初,两人准备结婚的消息还是传遍了公司上下。

  3月份的一天,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将两人叫到办公室说,一个月之内两人之中必须有一个离开公司,让小陈和小雪自己做决定谁去谁留。

  两人对此十分生气,不理解公司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规定,都拒绝离职。一个月之后,小雪收到了公司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她在十天内交接完工作并办理离职手续。

  小雪平日待人友、工作积极,她被迫离职的消息引起了许多员工的不满。大家纷纷同情小雪和小陈的境遇,同时也疑问,员工手册中禁止内部员工谈恋爱的规定是否合法,而公司因为他们的办公司恋情可以开除他们吗?

  企业和公司禁止办公室恋情,主要原因在于办公室恋情有可能危害当事人的工作效率,严重的会有泄露公司机密的隐患。但是因办公室恋情开除员工有可能涉嫌违法,是不可以因此开除员工的。

  二、案例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本案中,公司事先颁发“禁恋令”,小陈和小雪明知故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似乎符合规定。但是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公司制定的这项规章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就是不可以以此规定开除员工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结合案例及法律规定:

  (1)本案中公司通过颁发“恋爱令”擅自限制企业员工之间的办公室恋爱,以开除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不仅显失公平,也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公司禁止办公室恋情的规章制度已经触及到员工的私人空间,若以此开除员工,实则是侵犯了人权的一种表现,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用人单位当然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但其中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综上,我们通过案例及其分析可以知道,公司是不可以因员工的办公司恋情而开除员工的,因为其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既不合法也不符合社会道德即也不合理。所以当员工因此被开除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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