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劳动工伤

2017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那么2017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17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6年全国居民收入稳步增长 居民消费进一步改善》一文,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2017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增长7.8%。

  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2、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丧葬补助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二、2017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7工伤死亡赔偿标准适用范围: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职工

  (一)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

  计算公式:33616元/年*20年=672320元

  33616元为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备注: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1195元/年*20年=623900元;

  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

  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10年的);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7175元/年*20年=34350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09年的)。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2014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但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