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劳动工伤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形分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其中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有所变化。

  一起来看看法律条文的变化: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三种法定条情形:

  第五条【一月内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终止的情形应包括《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六种情形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达到法定条件不能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