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全明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邮箱地址:954638901@qq.com

执业证号:13502201410969295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房产纠纷

房贷迟迟未下,我的房子还在吗?

就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九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未能获得贷款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获得贷款,分为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获得贷款和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获得贷款。一,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获得贷款通常是买受人不符合贷款资格,如买受人无法补足尾款,则出卖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在此,提醒买受人注意合同关于购房款支付的相关约定。二,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贷款,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因为房屋存在抵押、查封、出卖人未及时将买受人的贷款资料提交给银行而导致,此时,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款项并支付部分利息。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未能获得贷款,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银行政策调整对部分房屋不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构成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此时,买受人、出卖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及时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合同的主张将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