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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人工授精后丈夫反悔不给孩子遗产,遗嘱能否剥夺孩子的继承权?

据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微信公众号14日消息,该公证处披露了一起关于人工授精子女继承权的案例。人工授精后患病男子孙某反悔不想要人工授精的孩子,妻子周某却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在孩子出生前没多久,男子因医治无效去世。男子去世后,其母亲找到儿媳说,儿子生前曾立遗嘱写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婚前购置的房屋也由她继承。

 

那么,这样的遗嘱有效吗?人工授精生下来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夫妻决定人工授精生育孩子孙某和周某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孙某的母亲觉得是周某没有生育能力,多次劝孙某与周某离婚再娶,但孙某与周某夫妻二人感情很好并没有因此离婚。因为孙某十分喜爱小孩,因此夫妻二人打算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不久周某在人工授精后怀孕了。妻子怀孕后,丈夫反悔不要孩子但是没过多久,孙某在体检时发现自己患病。患病后,孙某性情大变,经常与周某吵架,并且多次向周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周某坚持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


在孩子出生前没多久,孙某因医治无效去世了。男子去世,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孙某去世后,孙某的母亲找到周某,拿出孙某所立的遗嘱,称孙某在遗嘱中写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婚前购置的房屋也由孙某的母亲继承。


那么,孙某能否通过遗嘱的方式剥夺人工授精子女的继承权呢?


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表示,孙某签字同意医院对周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从孙某签字同意之日起便产生法律约束力,虽然孙某后来反悔并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明确表明他不要这个孩子,但是孙某并没有征得周某的同意,因此孙某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人工授精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既然孙某和周某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孙某在立嘱时,孩子尚未出生,遗嘱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嘱中涉及未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孩子在孙某去世后平安出生,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因此,人工授精的子女依法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人工授精的子女未出生前,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在其出生后,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要为人工授精的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其继承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干百四十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ー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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