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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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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劳动纠纷诉讼标的范围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纠纷诉讼主体条件

  凡是《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因此,符合劳动纠纷诉讼主体条件的应包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帮工、学徒等劳动者;

  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劳动纠纷诉讼标的范围

  劳动纠纷诉讼的标的具体包括:

  ①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上述诉讼主体条件,又在诉讼标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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