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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网(张全明)   【首席律师简介】 张全明律师,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学功底扎实。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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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劳动仲裁申诉书样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很多劳动争议都是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的,而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结果的时候,当事人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向仲裁委书面进行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XX,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电话:

  被诉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0755-82033414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11年1月7日至2011年9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400元;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申诉人垫付的社保费2,052.84元;

  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

  四、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11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资4,883.68 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10年12月7日入职被诉人,担任商场部销售员,月工资2,800元(基本工资2500+300元车补)。2011年7月,被诉人将申诉人调入团购部。2011年9月7日,被诉人将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诉人入职后,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曾于2011年8月拟与申诉人补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签名后,被诉人并未向申诉人提供其签章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诉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00元(2800元×8个月)。

  二、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一直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保,申诉人被迫通过另一家公司自费缴纳社保,其中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共计2,052.84元,该社保费应由被诉人向申诉人返还。

  三、2011年9月7日,被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申诉人违反公司制度为由非法辞退申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诉人2011年7月的工资,被诉人仅支付1360元。被诉人辞退申诉人时,也未结清申诉人2011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资,以上克扣及拖欠的工资共计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资2800元,9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5/21.75=643.68),同时,被诉人应依法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 元。

  因此,申诉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日期: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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